可撤销合同有规定法律期限吗

合同可撤销的期限是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规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

民法典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欺诈、违背真实意思、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民法典规定撤销合同的条件是:
1、合同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
2、合同是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
3、合同是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
5、合同是重大误解签订的;
6、法定其他情形等。
一般而言有以下四种法定解除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纵观民法典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到一年

一、 合同法 关于撤销权期限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为不变期间。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期限的性质存有分歧。有的同志认为,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是不变期间,因此,该条中的‘1年’期限应当属于 诉讼时效 ,对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持肯定态度。既然是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 诉讼时效中断 、中止和延长的规定;也有的学者认为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属于不变期间即除斥期间。就世界范围考察,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历来就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种主张。 我们认为,合同法第75条所规定的‘1年’期限是除斥期间:首先,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就撤销权而言,尽管有的学者主张撤销权的本质是 债权人 请求 债务人 处分财产的受让人返还所得利益,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因此,提起撤销的 诉讼 成为给付之诉进而撤销权是请求权,但我们认为撤销权是兼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性质的一种权利,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受让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 另一方面,撤销权的行使又以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但是,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销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因此,有关期间的适用,应当适用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次,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变在于中断、中止,而按照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既可以是起诉、也可以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债权人无法通过向债务人主张撤销权来中断诉讼时效,债务人也无法向债权人表示撤销与受让人的法律关系来中断“撤销权诉讼时效”。因为债务人自己并没有保全撤销权,债权人通过起诉债务人行使撤销权,此时的中断又欠缺法律意义。所以,把‘1年’当作诉讼时效是没有实益的,也偏离了诉讼时效的本质。 二、实践中关于撤销权期限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关于‘1年’期限的另一个争议问题是,‘1年’期限从何时起算?合同 法规 定1年的期限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那么,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害及债权之日计算?有的学者认为后一种计算方式比较妥当,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计算较为妥适。因为以第二种方式计算,很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债务人处分财产后,经过了很长时间,债权人才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为由请求撤销,将财产恢复原状,这会使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甚至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例如,王某2000年1月将自己的 房屋赠与 李某,李某对其进行了装修并自己使用。2003年2月,张某以王某无偿赠与财产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此时,如果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这对李某是不公平的,因为李某接受赠与物是善意的,而且装修又花去了一笔费用,这会造成李某的损失。因此,我们认为,关于1年期限的起算,还是应当以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为当。 由上文可以得知, 合同撤销 权的期间为六个月 到一年是经过法律和审判实践共同规定得到的。合同撤销权需要注意的不仅是期限问题,撤销的行使情形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当合同中存在错误,威胁或虚伪的意思表示,产生不正当影响,或是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情况发生时,才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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