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情节认定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2.持凶器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约束公民行为,保护社会秩序。为避免夏季受到伤害或卷入暴力犯罪,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做好自身情绪管理。在夏季要注意克制自身情绪,适当忍耐退让,避免卷入暴力纠纷;
2.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纠纷。陷入纠纷中时,及时求助身边同伴、场所管理者,或者及时寻求人民警察的帮助,切忌主动约架或者回应他人约架。
3.加强体育锻炼。体育运动可以释放高温到来的烦躁感和压抑感,一些对抗类的运动项目还可以帮助我们发泄我们的攻击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