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1号
2018年11月19日印发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8〕108号)同时废止。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治疗费用和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治疗费用:
(一)抢救治疗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肇事车辆虽投保交强险但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或者承保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支付费用的;
(四)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五)发生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适用人群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接到交通事故伤员后,应迅速抢救治疗。治疗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出具费用日清单和治疗情况说明或病历,依法申请或者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申请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已经建立无差别急救绿色通道机制的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协助受害人申请垫付费用的部门、人员及联系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交通事故伤员后,应当在7日内先行挂账治疗,不得主动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催收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群死群伤交通事故救助的内部应急机制,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垫付通知书之时起的48小时之内,向医疗机构提供抢救治疗费用垫付担保;自接到死者家属申请的48小时之内,向死者家属垫付丧葬费用。
四、道路救助基金最高可以申请多少?
第二十二条: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治疗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7日后的抢救治疗费用,由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垫付额度在3万元以内的,须征得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垫付额度在3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须征得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垫付额度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之间的,须征得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垫付额度超过30万元(含)的,须经省联席会议同意。抢救治疗费用的具体标准应当按照当地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的标准统一为山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按照当地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垫付。
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足额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困难补助。
第二十七条: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足额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进行分类补助。死亡人员或六级(含)以上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困难补助限额为5万元,六级以下残疾人员一次性经济困难补助限额为1万元。如遇特殊情况,补助金额超过标准的,经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一次性经济困难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五、申请道路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二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治疗费用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他当事人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抢救治疗费垫付通知书;
2.抢救治疗费垫付申请书;
3.医疗机构的抢救治疗费日清单、抢救治疗情况的简要说明或病历,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证明。
(二)自对伤者开始抢救之日起60日内,医疗机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抢救治疗费垫付通知书;
2.抢救治疗费垫付申请书;
3.医疗机构的抢救治疗费日清单、抢救治疗情况的简要说明或病历,并加盖公章;
4.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受害人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将交通事故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治疗费用和7日后的抢救治疗费用分别核算,分别出具费用清单和票据,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转院抢救治疗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开具抢救治疗费垫付通知书。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发出的抢救治疗费垫付通知书,及时派人与转院后的医院对接,属于已经建立绿色通道机制医院的,协调立即启动;属于未建立绿色通道机制医院的,要协调启动“快抢救、后付费”机制。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情形,需要由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近亲属或提供殡葬服务的机构可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的60日内,向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二)丧葬费垫付申请书;
(三)申请人身份及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或者殡葬服务机构的许可证复印件及收费依据;
(四)受害人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六、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的时限:
第二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抢救治疗费垫付通知书、申请人的丧葬费垫付申请书或者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困难补助申请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七条规定的救助情形;
(二)相关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抢救治疗费用、丧葬费用及一次性经济困难补助是否合理,抢救治疗费用缴纳情况、肇事车辆保险情况等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救助情形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救助基金管理人要主动与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对接,收集相关材料。相关材料齐全后,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抢救治疗费用划拨至医院账户,将丧葬费用或一次性经济困难补助划拨至申请人账户,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垫付或补助,并将审核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七、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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