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行为可以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但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以就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国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明示放弃行使此项权利或者此项权利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则民事行为确定生效。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是指的待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同在于,可撤销行为在当事人撤销权行使之前是有效的,只有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该民事行为才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还是“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也非无效,究竟是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以通知的方式来行使。并且善意相对人需要在被代理人追认合同之前予以撤销。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则合同对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效力待定合同怎么解除
可以行使撤销权来解除合同。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但是相对人解除(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