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书范文【最新6篇】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篇一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1】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郭X平(被告人),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所:XXXX。

户籍所在地:XXX,现被略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王X新,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人)李X华,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1月26日,系死者马X斌之妻,住所XXXX。

被答辩人:(原告人)马X昆,男,汉族,出生于1月12日,系死者马X斌之子,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原告人)马X权,男,汉族,出生于1931年10月2日,系死者马X斌之父,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原告人)葛X,女,汉族,出生于1941年10月15日,系死者马X斌之母,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答辩人已于6月22日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状:

第一、答辩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马X斌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马X斌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从未伤及胸腹部和面部。

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医护人员对被害人马红斌的现场检查和入院检查得出的检查结论和该院医护人员的证言,以及相关鉴定结论均证实了被害人马X斌肋骨骨折及胃壁挫伤的损伤与答辩人无关,被害人马X斌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与被害人马X斌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造成的后果连轻微伤都不构成(无相关鉴定结论),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辩人的行为既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前提。

试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被害人马X斌因长期吸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

如原告人认为答辩人的。行为、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的诊疗行为、缉毒干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违法和渎职行为诱发、导致或延误了对被害人马X斌的治疗,而要求答辩人对其因马X斌死亡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因纯属民事纠纷性质而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三、《民法通则》对于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项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实施了某行为,并使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才能对此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原则则无此要求,仅以条文列举的方式将其严格限制在极小的,诸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的人生和财产造成的损害的无过错赔偿等范围之内,如《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

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篇二

人民法院在正常的审判活动中,经常遇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冲突的情况,发生冲突时是先进行刑事诉讼还是先进行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习惯上一般都按先刑后民的做法,即先进行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再进行民事诉讼。

而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相冲突时,是否应向民事那样,先进行刑事诉讼还是先进行行政诉讼,意见不一致。

一种认为,刑事诉讼一直是法院的工作重点,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应服从于刑事诉讼,应当先刑事后行政。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虽然有其相同之处,但有许多质的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外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虽然是平等的,但在诉讼外其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另一方当事人是被管理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

因此,行政诉讼不能象民事诉讼那样先刑后行,否则就会侵害一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应当先行后刑。

笔者认为这两种意见均有偏颇。

笔者认为是先刑后行,还是先行后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先刑后行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到人权保护林的案件,则不宜先刑后行,而应当先行后刑。

以交通肇事案件为例:公安机关因交通肇事而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主要依据是交通责任认定书,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而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有可能被逮捕、被判刑,当事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象这类案件就不能按照先刑后行的惯例,而应当先行后刑。

值得注意的是:

先刑后民是阶级斗争年代的产物 ,在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是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只占法院审判工作的很小部分,行政审判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法院的审判工作自然而然就形成了先刑后民的习惯。

随着历史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权不断得到重视,特别是全国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保护人权写入我国的宪法,这是我国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权既然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先刑后行显然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也不符合司法工作与时俱进、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开拓创新的要求。

因此,先行后刑更加符合时代要求。

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一个途径,也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途径。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有效前,就不能作为刑事定案的依据,只有通过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有效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就有可能侵犯了人权。

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到是否对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问题,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确认,即对其实施了强制措施,一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不但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还有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等问题。

先行后刑也不是一概而论的,如果先刑后行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可先刑后行,这样可体现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也可体现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2】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你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刑事诉讼:

1.危害国家安全案;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行政诉讼: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二)地区管辖

刑事诉讼: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3.特殊地域管辖(9种);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 篇三

上诉审是刑事诉讼的一种救济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和各州都规定被告人享有上诉的权利。

在多数州,重罪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要求法院将案件自动提交上诉法院审查的权利。

传统上,只有被告人才有权上诉。

现在,有少数州规定检察官也可以对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提出上诉。

若被告人上诉,为保障贫穷的被告人享有平等的救济,除了免除诉讼费用,还会提供有效的律师协助。

而且为了保障被告上诉权,二审法院是不能随意加刑的。

而在检察官上诉的部分,若被告人一审判无罪,检察官是不能上诉的,因为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二审有纠正错误裁判的功能,也担负着救济被告权利的责任。

我们知道,美国刑事诉讼中规定重罪是通常要经过陪审团审判的,但陪审团只负责事实部分的裁决,法官在陪审团认定有罪后进行量刑。

在上诉阶段,上诉人不得对陪审团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只能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错误提出上诉。

因此上诉审一般不进行事实审,而是进行法律审。

美国把原审法院违背法律的错误分为无害错误、有害错误和宪法错误三大类,并依错误的种类不同决定是否撤销原判决。

但是,一审法院关于采纳还是排除证据的裁定,属于上诉法院审查的范围,可以影响陪审团认定是否有罪的裁决,导致上诉法院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

即被告人可以在审判中错误地采纳了不应采纳的证据,或者排除了不该排除的证据为由,请求上诉法院撤消原判决。

上诉应当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按照《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4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在判决作出后的10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状中要述明请求撤消或纠正原审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然后,被上诉人有权在此后的30日内提交答辩状。

原审法院应将审理记录移送上诉法院供其审查。

联邦法院和大多数州法院系统的上诉过程大致有两个阶段:从初审法庭到中级上诉法庭,从中级上诉法庭到最高法院。

通常打输官司一方自动有权利上诉到中级法院,而高级法院只有在审慎判断后才会听取上诉。

(一旦要求调阅案卷的命令状的请求抵达,上诉请求就会送到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权并非宪法权利,因为被告有无上诉权,属于各州裁量的范围,若规定为宪法权利,恐引起滥诉,耗费各州司法资源。

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由职业法官进行,一般进行书面审,不再传唤证人,不再审查证据,也不进行辩论。

案件由一名上诉法官主办,全体法官评议。

评议后,如果确认下级法院的判决,则维持原判。

如果否定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者直接纠正原判决,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命令下级法院按照上诉法院的意见修改原判决。

一罪不能二判的原则在宪法修正案第五修正案中的表述是:“任何人都不应以相同的罪名而宣判二次”。

此原则无论在联邦法庭还是州法庭均得以运用,除非第一次是错判,否则不能第二次审判,除非因为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宣布以前的宣判无效,或者是被告对定罪提出上诉。

一罪不能二判也能防止二次惩罚,以及在二次审判中由于更仔细地审查而加重惩罚。

因此,当案件被发回重审时,重审法院如果加重被告的刑罚,将被推定为恶意加刑,除非量刑法官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推翻这种推定。

刑事诉讼上诉状 篇四

刑事诉讼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 ××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 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 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在审讯中 ,××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 ,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为 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 行车。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 行严重)判处徒刑。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 ×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 坦白从宽”的条件的。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 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 大处理。

此 致

××市(www.lawyerzheng.net)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19×× 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二份。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 篇五

刑事诉讼程序价值? 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作为客体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刑事诉讼主体依照其内在需要和目标所做努力给予的满足。

所谓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利益观念?即主体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判断、取舍。

其中?一种是安全利益?另一种是自由利益。

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受各种威胁行为之害? 维护社会安全。

自由利益意味着社会成员自由于某种?或某些?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

在司法实践中?安全利益主要通过追究和惩罚犯罪的积极活动予以保障?表现为社会性利益? 自由利益则主要体现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表现为社会一般成员的共同利益。

刑事诉讼的目的包括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分别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安全利益和自由利益。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通常包括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两方面?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价值?即刑事诉讼程序仅只是一种实现刑事实体的工具? 其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作为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即在程序运作过程中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

刑事诉讼?是一种程序?一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2 种具体的技术操作。

用柏拉图的话就是说具有自己的善? 即自己独立的内在价值。

刑事诉讼的这种独立的内在价值?就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概述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概念。

在中文里?正义是指公正、平等。

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正义价值都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

关于刑事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解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结果本位主义” ?认为刑事程序只是实现刑事实体的工具和手段?本身不具有独立价值。

衡量法程序的有效性的唯一标准就是实体目的的实现程度。

另一种观点是“程序本位主义” ?该观点认为正义的程序不仅具有确保查明真相的实际价值?而且具有裁决或决定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形式价值。

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本身的独立价值?即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根据罗尔斯 《正义论》 中对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定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就是一种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3 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之艰难?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这样?程序就具有了两方面的价值?一是外在价值?即功利价值?作为手段、工具的价值。

表现为通过程序惩罚犯罪、释放无辜。

一是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是不是善的、理性的?是不是尊重了个体的基本人格尊严。

程序正义主要指的就是程序的内在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也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其内在价值?正义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

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效用或积极意义。

其中?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表现?这种表现可以是对内在价值的真实表现?也可以是对内在价值的歪曲表现。

二、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价值的重要意义 ?一?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崇尚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品质? 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 在于民众特别是执法者对于法治精神的感悟和敬畏。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现代法治注重程序?赋予它独立的意义?程序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它用制度的理性来克制人的不确定性? 给每一个社会成员以均等的机会和均等的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往往是国家公权力与社会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

如果没有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弱小的个人权利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间就达不到平衡? 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就不能够既符合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需要? 又同时满足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所应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4 该享受的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需求。

立足于个人自由、平等地追求幸福的民主法治社会?就不能够得以实现。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就是要在公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最小限度的侵害人权的代价?收到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的效果。

这也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程序法的核心价值 一个民主与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不仅实体法应该得到高度重视?程序法也应该得到极大的重视。

但在我国?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长期得不到应有重视?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研究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理念长期得不到扭转。

根据犯罪控制观?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强调安全利益?把程序纯粹看成实体法的“功利”的手段?如边沁所说的? “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

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 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他把程序法称为“附属性的法” ?认为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就不复存在了。

结果好就什么都好?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应用到法律裁判的分析中。

那些将刑事诉讼程序看做是刑事实体的附属的观点? 没有看到程序以实效性的权威决定着刑事实体的现实形态。

程序不是实体的影子?而是可以使刑事实体美化或者丑化的独立力量。

从实效性的角度看? 刑事诉讼程序比刑事实体能够更直接地触动社会的神经?能更直接地体现刑事诉讼活动是公平、正义的?还是偏私、罪恶的。

正义价值支撑起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只有对程序达到具有独立人格的理解?对于程序问题的讨论?才具有足够的自信。

对于程序法的理论研究才能够在刑事实体理论的面前抬起头来?寻求有历史感的独立意义。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同时还可以弥补刑事实体法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作为实体法的刑法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自身存在的不确定性。

尤其是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思想开放?人生价值观多元化?因而其价值取向也五花八门。

比如?一行为是不是犯罪?是违法还是犯罪。

由于价值观的不同或利益的不同?很难达成一致。

一个实体问题的答案肯能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

及时依法判决了?也会有人持不同意见。

可能有人认为是正义的?而有人会认为是非正义的。

程序法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5 的正义价值通常可以弥补实体法的这一缺陷?具体表现在? 1.控辩双方可以通过程序来消除纷争。

即通过平等的辩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证明。

这种辩论的机会是程序法赋予他们的且辩论双方主体是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

2.他们即使不能在实体方面达成一致?但他们可以在程序方面达成一致?而且使他们达成一致的唯一程序法能够保证程序的正义合理。

?三?培育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依靠执法者的具体办案活动得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执法者不仅仅是在适用法律来定纷止争? 更重要的是通过他们的具体执法活动向社会公众生动地演绎法律的内在精神?培育公众对法律与法治的敬仰?而不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者个体本身的敬畏?培养公众对公平与正义的信心?而不是单纯对个案惩治犯罪的满足。

这样?刑事诉讼通过自身独立的正义价值?培育起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最终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粗疏?也不仅仅是执法者不认真执行程序法?更应该归咎于他们内心的法律理念的局限? 其中就包括一些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程序正义价值的理解和信仰是相当欠缺的。

如果执法者本身都不信仰法律的正义价值? 又何以能够教化社会公众产生对法律的信心? 三、如何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要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除了从理论上对其目的、价值进行分析定位以外? 还必须在观念和体制上创造有利于刑事诉讼目的实现及其价值体现的主客观条件。

?一?完善现行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前提?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不仅无法实现法治? 而且根本谈不上法的价值的体现。

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但与刑事诉讼最低限度程序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6 公正国际标准相比?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首先?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上?至少必须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平等对抗原则。

其次?在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上?适应抗辩式诉讼模式的需要?应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程序?以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益。

最后?在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上?应建立沉默权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交叉询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法则。

?二?改善司法体制 所谓司法体制是指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而将执行一定司法任务的司法机关按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体系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

这种体制的缺陷主要在于?第一?公安机关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职能?极易导致司法权受行政权的非法干涉?第二?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要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第三?司法机关内部还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第四?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与三者之间的互相配合是相矛盾的?实际上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模式是三机关流水作业的线性结构?而不是法官主导的控辩对抗的非线性结构。

这些缺陷都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难以保证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目的?难以真正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因此必须按司法独立原则和抗辩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

?三?提高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法律素养 制定公正完善的法律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仅仅是实现刑事诉讼正义价值的客观条件?更为重要的是主观条件。

观念不转变?再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体制?在实施过程中也会走样。

只有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真正树立了法律至上、公正司法的法律价值观?不唯钱、不唯权、不唯上?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只以法律作为裁判的标准?才会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现刑事诉讼的正义价值。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刑事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完美体现?不仅取决于良好的法 浅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7 律本身、司法独立的体制性保障和司法人员的法律价值观?更需要有效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司法专横和专断。

司法的独立固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司法的独立运作并不意味着司法活动的随心所欲和为所欲为? 司法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 同样要受到有权机关和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即人民的监督。

结论 正确认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能够让我们对法律的内涵有更深的理解?法律的正义性不仅要体现在实体法中?也要体现在程序法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具体的刑事办案活动中来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价值。

刑事诉讼办案期限 篇六

刑事诉讼法学论文

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研究摘要【1】

现行刑事诉讼法学融合了国内传统法律文化元素,是多种类型的刑事诉讼体制相结合的结果。

新媒体的到来,对各个行业都有重要影响,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甚至波及到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

因此,在新媒体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也要紧跟时代潮流,和国际接轨,以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发展

刑事诉讼法学指的是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国家专门机关依法揭露、证实、惩罚犯罪,并且保证无罪之人不会受到刑事追求的所有活动。

互联网技术与新媒体的深入应用,带来了信息化技术支持,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进程。

文章基于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分析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成就,阐述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探讨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一、新媒体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的成就

(一)刑事诉讼法学制度的不断完善

在新媒体背景下,社会经济与政治在不断适应的同时也不断发生改变。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在新媒体环境的影响下,更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数字媒体以及以家庭为代表的组织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制度的变革,改变了旧的刑事诉讼格局,促使其更加讲究法治与民主。

在新媒体时代下,开展的刑事诉讼活动要注意社会公众参与程度,有助于完善社会结构,构建和谐家庭的有效方式。

(二)创新了基础理论与刑事诉讼手段

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交流更为方便,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增加信息交流的共享性与便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视角,理论与理念都得到了更新与挖掘。

刑事诉讼法学在理论上更重视司法公平与人权保障,改变了单纯惩治犯罪的目的,表明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对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优化,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理论上的创新能够适应国际发展趋势。

我国刑事诉讼法擅长运用分析法、推理法,但缺乏社会理论、数据的支撑。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沟通交流更为方便,也创新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凭借互联网平台、移动媒体等的便利性,可以征集社会大众所关注的形式来诉讼立法焦点性问题,进一步扩展公民参与刑法诉讼法的立法途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与公平,激发社会活力。

根据社会大众的调研方式来获取所需的数据信息。

因为有了数据支持,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更科学化、规范化。

(三)宪法加大了对刑事诉讼法的支持力度

新媒体环境下要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就离不开日益完善的宪法。

宪法条款中可以找到刑事诉讼法的对应条款支持。

这样的刑事诉讼法更具有说服力、权威性。

这也是一个正规化的过程,是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互作用的结果,有助于法律法规的健全。

(四)刑事诉讼法研究体系更加健全

传统媒体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不足之处凸显,例如研究具有反复性、热点关注度过高、交叉性学科缺乏独立性间接、不了解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等。

新媒体时代,这些问题度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

互联网的高效办事效率为广大刑事诉讼法学人员提供了丰富的国际性资料,促进交叉学科、单学科的研究,分享国内外焦点热点。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所产生的思维碰撞,给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研究也提供了新想法和新思维,影响着立法体系的研究。

二、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趋势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宪法性和社会性加强

刑事司法诉讼程序发展的明显趋势就是宪法化。

宪法化,即宪法中有刑事司法制度的条文规定。

调查结果表明,在宪法中,各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均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发达国家中,在公民权利中,刑事程序权利会受到高度重视,在宪法体系中有重要地位。

社会化,也是指刑事司法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和社会的互动,通过角色知识的学习、社会文化的内化,渐渐的适应社会生活。

该过程延续和积累了社会文化,整合了现有社会结构,健全和完善了人的个性。

新媒体突破了以往的形式诉讼格局,促进了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进程。

(二)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法治化和民主化

刑事诉讼制度逐渐走向法治化与民主化,严格落实刑事诉讼程序,健全诉讼机制。

同时还需要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重视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人民团体的意见,加强建设社会公众参与平台,让刑事诉讼充分体现出法治化与民主化。

(三)刑事司法制度

逐渐走上国际轨道联合国对部分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际文件,最具代表的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囊括了刑事司法标准,这也反映出了国际上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性。

虽然各个国家有地域、文化、制度的差异,但在刑事司法上却有类似的认识,说明各国均拥有追求法治的目标。

各个国家在刑事司法上的交流沟通会更多,借鉴他国中的精髓部分,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以制定出与国际接轨,符合本国国情的刑事司法制度。

三、新媒体时代下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一)深化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最初目的就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但群众的人权保障意识增强,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还应该具有保障人权的目的。

新媒体时代要求刑事刑诉中要以强大媒体规范和法制法规的公共权力,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也要通过公平的程序保护嫌疑人的人权。

这体现出刑事诉讼法根本目的,也是检验诉讼程序正当性、公平性的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不再是工具法或者附属法,而是成为了实体法,成了国家宪法的测震仪。

(二)调节社会和谐度

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

在新媒体背景下,社会矛盾的缓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刑事诉讼法的功能是否能得到充分发挥始终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程度。

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过程中,需要事先了解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健全刑事诉讼的社会功能和基础功能,拓展刑事诉讼法学领域范围。

实际上,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现实意义就是调节人和社会、人和人的冲突。

想要维护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合法性,就需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诺言,利用刑事诉讼法的’社会调节器本质,维护人们的正当利益,捍卫公平正义,缓解社会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崩溃、社会动荡。

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价值是维护公平正义。

在新媒体时代,利用新媒体推出刑事诉讼超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公平公正的保障体系包括了公平的生存规则、生存权利的公平、受教育机会的公平、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等内容。

刑事诉讼法学中应该以公平正义作为出发点,以新媒体视角完善多元素、多层次的价值体系。

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发展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同时实践理论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主要元素之一。

(三)将理论实际统一化

在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理论的研究已经得到了突破,可以适应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也能够顺应国际发展趋势。

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成熟程度影响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在正确理论方向的引导下,要结合具体情况,让理论更具应用型。

结合数字化资源、互联网资源进行理论研究和推进实践化发展。

用理论联系实际,并作用于实际。

只有将理论与实际相融合,理论服务于实际,才能发挥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理论作用于实际,并与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实践,就能够反作用于理论研究。

(四)重视社会大众意见

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群众的言论更为自由,出现了众说纷纭的情况,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执行都起到了督促作用,尤其是群众参与人权保障这一问题,健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

人权的保障既包括了受害人人权,也包括了嫌疑人的人权,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公平公正性。

网络上社会大众的呼声比较嘈杂,政治立场不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要秉承宽严相济的处理态度,听取具有积极性的声音,追究恶意煽动是非、不怀好意声音的责任。

这样才能维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性与公平性,对刑事诉讼法具有推动作用。

(五)进一步健全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和人权保障的落实情况密切相关,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核心要点,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

因为人权保障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应该做到严谨无误,确保人权保障和刑事诉讼程序相互促进。

理顺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才能实现人权保障。

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在应用刑事诉讼法学时,更应追求精确性和无误性,还应具有接纳性、包容性,合理运用网络声音。

在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时,也要落实人权保障工作,两者具有辩证统一性。

(六)提高民众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关注度

新媒体环境中,刑事诉讼法因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共享性、开放性与便捷性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

社会大众也更重视刑事诉讼法内容与标准,关系诉讼法在立法、实践、理论和程序上的问题,并给出意见。

通过网络新媒体线上线下的沟通,自由发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观点与建议,对社会大众学习法律常识、建立刑事诉讼法学意识有重要意义。

同时,提高了刑事诉讼法的参与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宣传作用,对维护公平公正、增加政府公信力具有积极性作用;对具有违法犯罪的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四、结语

新媒体环境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更加的健全完善。

信息技术的透明化、便捷化让刑事诉讼法学能够顺应时代发展方向,结合社会化、宪法化和国际化的特征,既要坚持中国特色,也要重视人权保障。

这不仅能促进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健全完善,也能和世界接轨,维护世界和平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晓平。关于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探索〔J〕.法制与社会,,16:114-115.

〔2〕赵艳艳。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探索〔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3:101-102.

〔3〕陈光中,罗海敏。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诉讼法学〔J〕.现代法学,,01:141-149.

〔4〕雷小政。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导论〔D〕.中国政法大学,.

论中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论文【2】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我国金融领域也随之蓬勃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近年来发展异常迅猛,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其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法律的监督和管理,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

因此,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目前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有效策略,从而推动我国金融领域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体制不断深化,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影响下,企业为了能够扩大自身规模和影响力,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相应对资金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然而,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偏向于为我国国有企业等大型企业实施金融支持,使得中小型企业和一些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满足,因此,民间借贷应运而生。

但是,民间借贷法律不够完备和健全,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是确保我国金融健康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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