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条件:(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时;(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解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通常为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解除事由的发生是投保人故意而为的,该行为往往和欺诈相联系,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早在2022年初,银保监会通辽监管分局就曾下发《关于防范非法“代理退保”风险 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的通告》,指出一些退保中介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全额退保”信息,怂恿消费者重复频繁投诉保险公司,诱导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向监管重复投诉,以达到收取高额代理手续费的非法目的。
另一方面,退保中介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的保险产品,以赚取理财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佣金。如何保障投保人合理解除保险合同,规避“代理退保”事件风险,值得整个行业以及相关主体探讨。
在保险实践中,退保是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习惯说法,故也是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之一。保险合同解除即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权作为解除合同对当事人约束的权利,其合理行使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时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重要方式。而要厘清保险合同解除权,首先需回答“谁、在何种情形下、何种期限内、得以何种方式行使解除权、可实现何种结果”这五个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

《保险法》在第十五条中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随后在第十六条中,《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人在有解除事由的情况下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概而言之,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亦需履行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在具备解除事由的条件下,保险人依法也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的这一限定也符合《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保险合同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共同享有,故保险合同双方皆享有合同解除权。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主要表现为法定条件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具备时所享有合同解除权。
依据《保险法》,保险人在下列四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另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以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在履约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施工项目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预付款保证保险中,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议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的,保险人亦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则表现为法定任意解除权,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解除权不因特定事由而发生。至于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所对应的约定解除权,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保险合同对于解除条件的约定视为有效,这也符合《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针对保险人,《保险法》规定了合同解除权逾期不行使则消灭的几种情况: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针对投保人,《保险法》也规定了部分损失赔偿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难发现,《保险法》给合同双方设置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皆是三十日。相应的,在保险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要求当事人需在约定解除事由出现的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
《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并无特别约定。因此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依法或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在此前提下,保险合同可另外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如中保协发布的四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款细化规定了“通知”的形式: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还要取得被保险人出具的解除保险合同无异议书面证明。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指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溯及力。在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形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而在保险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情形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另外针对投保人享有的法定任意解除权,《保险法》还明确: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行使后果看,投保人虽然可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也将在退保后面临丧失风险保障、保险公司依法仅返还部分保险费等风险。因此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更应充分考虑自身保险需求、谨针对合理退保需求,消费者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积极维权。此外,消费者要警惕所谓的“退旧投新”宣传,若贸然退保,将来想再次投保,可能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以及被拒保等风险。
另外针对合理退保需求,可以在保留证据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通过多渠道维权:一是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二是向监管机构披露的投诉热线进行投诉;三是联系专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四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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