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案件处于执行当中,即财产共有人之一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得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受理;
2.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动对财产进行析产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
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外,析产时还应注意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强制执行增加第三人的负担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三款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起诉程序是什么?
1、起诉: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及相关的证据;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3、排期开庭:法院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进行审理。
5、宣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