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条文注释本条是对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劳动争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延期举证的规定,是对本解释第三十四条的有益补充。
根据本条规定,延期举证需要三个条件:(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2)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3)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关于申请延期举证的次数,当事人可以有两次机会。对当事人再次提出的延期申请,法院仍然要再次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准许延期。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35条
第三十五条 【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与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重新指定举证责任期限的规定。
在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如果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那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证据就得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当于重新起诉,案件的争点则需要重新确定,人民法院也就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6条
第六条 【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过后发生的纠纷;三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而发生的纠纷。
关联法规
《劳动法》第24-28、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12、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