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婚前隐瞒婚姻,有孩子的算重婚吗(事实婚姻会构成重婚)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女人婚前隐瞒婚姻,有孩子的算重婚吗(事实婚姻会构成重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姻法规定 双方需诚信 女方隐瞒堕胎史 能否宣告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上认可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只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缘、禁止结婚的疾病、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形,这些情形有一个特征即全部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题主所说的隐瞒堕胎史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并没有触及我国法律对于婚姻的禁止性规定。而属于婚姻道德范畴。

那么,这样的欺骗行为伤害了对方,对方有没有法定的撤销婚姻的权利呢?我们看看婚姻法第11条:

可见,乙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情形,是在结婚受到胁迫的情形下。不是胁迫的,不享有撤销权。

但是乙方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和婚姻不当然无效并不意味着这样的婚姻就没有结束的方法。只是说按照婚姻法第12条,任何婚姻不因一方隐瞒婚史、孕史、生育史等重要信息而无效或通过行使撤销权等方法来终结它。

而是说终结它的手段变得单一了,就是离婚!

下面,我们将讲解有关婚姻无效的问题。

(一)享有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当存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但是由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直接关系会使一个既存家庭的解体,如果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他人的婚姻关系无效,会严重影响社会细胞的稳定。所以我们国家根据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对于享有申请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主体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双方,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婚姻无效的原因其范围是不同的。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在当事人重婚的情况下,可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所以达到了法定婚龄的一方,如果其本人不申请婚姻关系无效的话,该人的近亲属是无权申请婚姻无效的。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因此,包括基层组织在内的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是无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上述案例中的李某。所以如果没有与患病者共同生活,即使是患病者的近亲属也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二)行使婚姻无效请求权的期限

(1)如果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死亡的,由于这种违法的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的状态,所以无效婚姻关系的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此期限内随时都可以提起,没有期间的限制。

(2)如果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死亡的,那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要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的1年内提出。

与无效婚姻紧密联系的是可撤销婚姻,为方便广大读者完整掌握有关婚姻效力的法律知识,在此,我们一并将有关可撤销婚姻的知识点进行讲解。

(一)可撤销婚姻的解除的行政方式

如果一方是受胁迫跟另一方结合的,在一定情况下,其可以依法通过行政机关来撤销双方的婚姻登记。

(1)时间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法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

(2)需要提交的材料

受胁迫的当事人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时候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受胁迫而结婚的证明材料,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受胁迫的,则无法撤销该婚姻登记。

(3)婚姻的双方不具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问题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以认定其是受胁迫而结婚的话,其符合上述条件的话,就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二)撤销婚姻的诉讼途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可撤销婚姻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与其结婚。

(2)享有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请求撤销他人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特别是胁迫他人与之结婚的人更是无权要求以胁迫的理由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3)“一年”时间是否可变更

这里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是一种不变的期间,如果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在1年内的时间内提出请求撤销该无效婚姻的申请,其就无权再提出该项请求,这种有瑕疵的婚姻就变成了完全合法有效的婚姻。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是因为婚姻的本质是双方感情的结合,有时候这种感情是婚前产生的,有时候这种感情是婚后产生的。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时候,一方却是受到了胁迫,违背了自己真实的意愿,但是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也许会产生感情。所以我们国家对于可以撤销婚姻的时间是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的,过了这个时间后,就推定受胁迫的一方已经与对方产生的夫妻感情,丧失的撤销婚姻关系的条件。

有私生子算重婚罪吗?重婚罪有孩子怎么判?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听到私生子这个名称。私生子是有一方在隐瞒的前提下在夫妻婚姻之外与他人生育的,这种情况不管是法律上还是伦理道德上都是一种对伴侣不忠实的表现。那么,有私生子算重婚罪吗?重婚罪有孩子怎么判?如何搜集重婚的证据?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孟海律师解析。

有私生子算重婚罪吗?

首先需要清楚的是,构成重婚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配偶的双方或一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二是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事实上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综合考虑,有时也会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

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

如果对方有私生子,且情况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则对方构成重婚罪。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对有重婚婚行为的配偶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条文可参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孟海律师补充:

重婚罪有孩子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在我国无论男女,只要其犯了重婚罪,那么就要按照《刑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量刑处罚,由此也说明了并没有区分什么重婚罪男女判刑的具体情况,而此时即使重婚的一方与他人有了孩子,那么也不会对最后的量刑产生影响,实践中会因为每个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刑期处罚。

如何搜集重婚的证据?

在确定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后,就可以选择性的收集对方重婚的证据了。

1、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2、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3、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4、去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况。如果有登记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证据。

婚后发现不能生育算骗婚吗,如何认定骗婚?

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婚姻的行为,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因欺诈缔结的婚姻属于不可撤销婚姻。那么,婚后发现不能生育算骗婚吗,如何认定骗婚?

婚后发现不能生育不算骗婚。只要双方结婚属于双方自愿,一方没有以结婚为目的骗取财物的话,即使婚后不能生育,就不属于骗婚。

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骗婚者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而且是有预谋的。骗婚一方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骗婚者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婚后贪图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不属于骗婚。【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婚姻的行为,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因欺诈缔结的婚姻属于不可撤销婚姻。那么,婚后发现不能生育算骗婚吗,如何认定骗婚?

婚后发现不能生育不算骗婚。只要双方结婚属于双方自愿,一方没有以结婚为目的骗取财物的话,即使婚后不能生育,就不属于骗婚。

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骗婚者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而且是有预谋的。骗婚一方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骗婚者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婚后贪图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不属于骗婚。【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

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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